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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胰協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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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宜蘭縣愛胰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2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3月19日第四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3月27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3月2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宜蘭縣愛胰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 關懷有糖尿病的人需要胰島素治療,促進其自我管理能力與生活品質的提升。
  • 增進有糖尿病的人、醫療專業人員及社會大眾對胰島素的正確認識。
  • 促進有糖尿病的人彼此分享經驗,發揮互愛、互助之精神。
  • 整合醫療與社會資源,關懷校園與缺乏支持系統者,其有糖尿病需要胰島素治療的人。

第 三 條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邀請醫師、護理師、營養師、藥師、心理師及社工師等專業人士組織醫療顧問團,提供諮詢指導。
  • 舉辦醫療教育宣導活動。
  • 提供糖尿病相關之衛教及服務資訊網路。
  • 協助有糖尿病的人培養積極喜樂的人生觀。
  • 帶動有糖尿病的人相互關懷、扶持以及訪慰等活動。
  • 加強與國內各糖尿病友相關團體之聯繫及合作。
  • 協助地方糖尿病友團體的運作。

            八、參與國際間糖尿病相關活動,促進國際交流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縣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有糖尿病的人、家屬、代謝疾

              病高危險群、相關醫療專業人員或熱心人士,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申請

             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凡一次捐款贊助超過貳仟元以上未達

              伍萬元者,得依其意願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贊

              助會員。

四、終身榮譽會員:凡具個人會員資格且對本會工作具有特殊貢獻或捐款贊助超過 

              伍萬元以上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終身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主要權利:

  • 個人會員、 榮譽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團體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 贊助會員無本條第一項所列權力。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若連續二年經催繳而未繳會費者,在第三年將提交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具投票權會員(會員代表)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會務方針及處理重要事項。

 二、討論年會決議案之執行。

 三、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重要職員之聘免。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監事會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三年任期自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若遇有特殊情況不便親自到場參加,理事監事可使用視訊方式

          出席行使權益。

           以視訊方式舉行會議時,理事監事之簽到以電子簽名方式作為出席紀錄,並於聊天室以文字同意與否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終身榮譽會員不須繳納。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終身榮譽會員不須繳納。
  • 事業費。
  • 會員及各界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